恶意“跳单”,终需买单
作者: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王文慧 石如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购房者或者租房者为了少缴或者不缴中介费而选择“跳单”的现象时有发生,但他们却没有考虑到恶意“跳单”的法律后果。近日,洪泽法院审结了一起恶意“跳单”规避中介费的案件,当事人宋某最终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买单。
宋某想购买一套二手房屋,在今年5月份找到某中介了解出售房源,并与中介签订了一份《客户看房确认书》,协议载明如宋某购买中介提供的带看房源,需按住宅房出售总价的1% 标准向中介支付佣金。另载明宋某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中介曾经提供的房产私下成交,如私下成交,宋某则需向中介支付带看房屋登记价格的2% 服务费作为赔偿。
确认书签订后,中介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工作人员带宋某及其家属看房并安排原房东与其商谈价格。但之后宋某反悔嫌中介费太贵,便绕开中介私下与原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过户。
法院认为宋某的这种行为已构成恶意“跳单”。“跳单”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订约信息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其目的是规避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义务。《民法典》在第九百六十五条对“恶意跳单”行为也进行明确规定,委托人“恶意跳单”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此案中,宋某和中介签订的确认书对“恶意跳单”行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考虑到该确认书系中介制定的格式合同,对“恶意跳单”行为赔偿责任的约定也属于格式条款, 由于该条款加重了宋某的责任,是与宋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因此对于该条款,中介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宋某注意,在中介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宋某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向中介支付报酬。
宋某的小聪明未能为他省下应付的中介费,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诚实信用是美德,我们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