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钱丹俊,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2021年5月,王某在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宋某带领下前去某小区看房,看房后王某表示非常满意。次日,王某再次来看房,并对该房屋产生购买意向,当晚王某在业务员宋某帮助下,与房东在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就房屋买卖细节问题进行磋商。但之后,王某与房东跳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私下完成交易过户,并未支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费。
2021年7月,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支付购买案涉房屋居间费18000元。
双方达成调解:王某支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5000元。
裁判说理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是否构成“跳单”的关键在于:1、购房人有无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2、是否履行了磋商价格、推进买卖双方房产交易的居间行为;3、购房人是否存在恶意逃避支付中介费等故意。
本案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数次为王某带看案涉房屋,并居间协商房屋买卖问题,推动买卖达成,已履行了提供信息机会、媒介服务的合同义务。王某与房东的私下交易以避中介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支付报酬。
法官评析
之所以容易发生“跳单”,是由中介合同自身特征决定的。中介服务合同的客体是服务行为,该客体的非实体性往往会使接受服务一方在向服务提供方支付对价时产生心理不平衡,容易产生“不让中间商赚差价”的想法。但在商品经济社会,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才是商品价值的终极度量衡,所以中介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行为作为中介人基于自身信息资源优势及现实劳动付出的凝结,理应被尊重并收获合理对价。
“跳单”行为不仅损害中介人、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中介人而言,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积极服务,提供适合的房源与交易机会,为委托人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委托人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理应为自己的获益“买单”。“跳单”是对中介人辛勤付出的践踏,损害了中介人的合法权利。对委托人而言,其本可通过中介服务,规避房产交易风险、保障购房资金安全,但因委托人跳开中介,无法获得有保障的中介服务,没有专业的服务机构保驾护航,一旦发生问题,往往赔了夫人又折兵。进一步讲,“跳单”更是房地产交易行业恶性循环的助燃剂,加深了委托人与中介人之间的不信任,扰乱行业的规范和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该项新规不仅有利于保障中介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风尚。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