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已偿还,房屋的抵押怎么办?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张开华,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后,但出借人不协助借款人办理借款抵押注销登记怎么办?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该类纠纷。
黄某与许某系夫妻关系。黄某、许某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吴某提出借款请求;吴某答复,借款可以,但需提供担保。几经磋商,黄某、许某与吴某于2019年 9月27日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同日,黄某、许某以其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财产设立抵押登记。后黄某、许某偿还借款,但吴某却拒不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黄某、徐某诉至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本案中,吴某在其与黄某、许某民间借贷中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以黄某、许某的房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财产设立抵押登记。现黄某、许某已向吴某履行返还借款义务,也就是说,黄某、许某与吴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也即双方之间的主债权消灭,相应地,担保物权消灭,即案涉抵押权应消灭,吴某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义务。遂判决:案涉抵押权消灭;吴某协助黄某、许某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法官说法: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主债权消灭时,债权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担保物权消灭的协助义务。如债权人拒不履行,将面临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