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城镇户籍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法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冒瑶瑶 镇永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宅基地。
张某和刘某均为城镇居民。2017年7月,张某通过中介欲购买刘某位于某村的宅基地和房屋,交付购房款后,刘某依约腾出了房屋。张某本想着能够早日装修入住,谁知因他人阻挠,至今未能装修入住。经了解得知,刘某系从宅基地户主杨某手中购得,而阻挠张某入住的人正是杨某的父亲。刘某认为,其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获得房屋占有与使用的权利,现权利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应返还购房款。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如果允许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购买宅基地房屋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亦将在实质上构成对集体在该宅基地上行使所有权的障碍,导致集体所有权的落空。而且,宅基地的流转必然带来宅基地需求的加大,造成住宅用地向耕地扩张,这也与我国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相违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损害的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到本案,张某、刘某均为城镇居民,双方就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刘某应返还购房款。
法官说法:在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仍负有农民基本生存生活保障的主要功能。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能够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本案中,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张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