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可以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作适当分析。
该《纪要》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为:
(1)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2)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可见,关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时将考虑多重因素。例如,买卖双方人员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合同的履行状态;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受损失。
(1)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该合同应作为无效处理。
(2)如果合同已履行、买受人长期实际居住使用,是否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认定合同效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3)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应当结合房屋使用状态、双方过错责任综合考虑。
(1)返还购房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受人应当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出卖人,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款返还买受人。
(2)补偿添附价值,如果买受人在居住使用期间对房屋及院落进行装修、翻建、扩建,其对于添附一并返还给付出卖人,由出卖人将添附价值补偿买受人。
(3)按过错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明知或应当知晓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而出卖,应当就合同无效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4)拆迁适当补偿,如果遇到拆迁,买受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买受人可从补偿利益中分得部分。
关于买卖合同被认定有效后的处理,则根据房屋的权属状态分为两种情况。
(1)合同有效,房屋已过户,由买受人取得拆迁补偿款。
(2)合同有效,房屋未过户,因拆迁原因而致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