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业主反悔协议 阻挠加装电梯施工 法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应当排除妨碍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是为方便居民出行,但在实际改造中,低楼层反对的声音同样不少。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电梯加装纠纷,一楼业主事前同意加装电梯,施工中却突然反悔,百般阻挠,同楼其他业主集体诉至法院,要求一楼业主排除妨碍,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案情回放】
某小区是1990年代建成的小区,小区8号楼一共20个业主,年龄超过60岁的业主占比超过一半。2018年11月,在业委会和居委会的协调下,8号楼全体20户业主达成了加装电梯的初步意向,一楼业主老李也表示同意。之后8号楼的业主在征询表上签字同意加装电梯,除4户弃权外,均同意无反对票,老李亦签字表示同意。
2019年5月,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经表决,全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在本小区条件成熟的单元楼分阶段实施加装电梯。业主大会一个月后,8号楼业主在新增电梯投资费用、运行费用、维保费分摊协议上签字。随后,经过公示、许可等程序,8号楼正式开始加装电梯施工。
然而,2019年12月,电梯施工开始后,一楼业主老李突然反悔,通过剪断电线等方式阻挠施工,工程被迫停止。
停工后,居委会、楼上邻居纷纷找老李协商,但老李始终反对加装电梯,8号楼其他业主集体诉讼至上海虹口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李排除妨碍,使施工方继续完成加装电梯工程。
庭审中,8号楼其他业主表示,业主们自筹资金为居住的楼房增设电梯,手续合法合规,而且老李也签字同意了,但到了施工阶段老李反悔,多次阻挠,导致一年半时间过去了,但加装电梯始终无法继续,影响了同楼居民的生活,甚至有些老人没有等到加装电梯就去世了,希望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老李未到庭答辩。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
况且,老李作为底楼业主代表最初亦在电梯安装初步意向表及征询表上签字,表明其对8号楼加装电梯事宜是同意的,现老李反悔并实施阻挠,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8号楼其他业主要求老李排除妨碍,依法应予支持。老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上海虹口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老李应立即停止对加装电梯施工的妨碍,使施工方继续实施加装电梯工程。
(以上人名系化名)
关于加装电梯的几个问题:
一、加装电梯业主表决比例为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加装电梯时没出钱,投入使用后能无偿使用吗?
增设电梯是由合建人出资建设,属于出资人范围内共有的专有物权,未出资的同楼住户并不享有无偿使用权。在增设的电梯投入使用后,要求使用增设电梯成果的业主,应积极与其他业主协商,征得其他业主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后再使用电梯。
三、同意加装电梯后想卖房,业主需履行怎样的义务?
根据2021年8月11日,上海市房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的指导意见》,加装电梯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加装电梯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继。其中,加装电梯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要书面告知其他加装电梯所有权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明确告知受让人对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
四、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凡按照上海市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后,已先行支付建设资金的业主(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业主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业主本人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支付的建设资金。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案例编写:上海虹口法院 姜叶萌 吴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