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非产权固定车位被取消 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法院:程序、内容均无违法不当 驳回诉请
某小区为解决停车难问题,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变更小区停车位管理办法,但这一方案却引发业主王阿姨不满。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这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C小区建成年代较久,为妥善解决停车难问题,小区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业主大会,对《停车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经表决小区决定对非产权车位采用取消固定停车位,统一实行无固定车位模式。同年6月15日,业委会对上述业主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向业主公告。
然而,该决议却让原本有固定车位的业主王阿姨的强烈不满,认为此举将对自身工作和生活带来较为严重的干扰。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王阿姨诉至法院。
王阿姨诉称,该次表决程序违规,存在发起程序不规范、开会过程不规范、投票现场混乱等现象,要求撤销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停车位管理决议。
业委会则认为,表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同意王阿姨的诉请。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王阿姨请求撤销案涉决议有无依据
第一,关于决议程序是否侵害了王阿姨合法权益。
该小区业委会履行了听取业主意见的前置程序,送达、回收、统计选票、公示决议等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该决议的最终表决同意票数占83%,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多数决原则,因此业主大会的决议在程序上不存在侵害王阿姨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关于决议内容是否侵害了王阿姨的合法权益。
案涉决议采取的取消固定车位,统一实行无固定车位模式,旨在有效利用小区停车资源、公平合理的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同时,小区内的非产权车位本就应属于业主共同享有的资源,统一实行无固定车位模式,更有利于保障每户业主的基本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从王阿姨个人角度看来,决议内容或许并未使其个体利益实现最大化,但应当注意的是,住宅小区作为业主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共同利益体,不应仅强调个体利益而不考虑共同利益,否则个体利益最终亦难以保障。公平合理地使用有限的停车资源是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案涉决议为缓解业主汽车保有量增加而小区停车位不足之矛盾制定,体现了小区业主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平等适用,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阿姨的诉讼请求。
一、业主可以起诉业委会吗?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和管理与共有相关的事项,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中还规定了“特别多数决规则”,法律中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践行业主自治。但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形成过程中仍有可能存在违反程序规定或侵害部分业主权益的情况,故《民法典》赋予了相关业主撤销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所以,本案中王阿姨作为小区业主有起诉的权利,当然,决议是否侵害王阿姨权益,还需要法院经审理认定。
二、侵害业主权益如何界定?
决议是否应当被撤销,要从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两方面考虑,即一是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内容有无违法。作出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主要是看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的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合理送达小区业主、计票的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等。决议内容有无违法,也就是要看该决议在内容上有没有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撤销权的范围
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业主撤销权的规定在于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促使业主自治的管理更为规范,妥善处理好业主个人权益和小区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广大小区业主在遇到小区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程序不规范,侵害了自己合法利益的情况,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小区业主也应该意识到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以公共利益优先为基础,个人利益一定情况下也需要让位于公共利益。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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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写:上海金山法院 贺美娟 朱正华 陆烨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