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 谈谈房

民法典中在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有什么不同吗

日期:2021-01-0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典中在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有什么不同吗

根据《民法典》第206条的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因此,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发展权利都是受到民法典保护的。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一切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原则就是市场公平竞争。因此,要求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平等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获取、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