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人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据此可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对于查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具有说明义务和保密义务,具体地:
(1)查询单位和个人到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时,应当如实说明查询目的,否则,基于保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利益的需要,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查询单位;或个人的查询要求。
(2)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甚至还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因此,查询单位和个人在査询后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将査询获得的资料泄露。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査询人为不动产权利人,则其有权选择是否公布査询到的资料,其保密义务较弱。如果查询人非不动产的权利人,则未经权利人的允许,其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此外,除了以上两项任务外,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并且,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查询人在查询时还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