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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诚信 又一卖房人“栽了”

日期:2018-03-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1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为不诚信 又一卖房人“栽了”

古语云:言不信者,行不果。房屋已经售出,也和买房人达成了协议,中途想要毁约却不愿担责,最终付出了更多的代价,自尝了不诚信的苦果。上述事件的当事人——王先生夫妇,在收到丹徒法院的判决书后,表示悔不当初。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6日,王先生夫妇和常女士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748000元的价格将丹徒新城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常女士,定金为30000元。合同违约责任约定,如常女士中途违约则王先生夫妇无须返还定金,如王先生夫妇中途悔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给常女士。

2017年4月15日,王先生夫妇突然向常女士提出想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愿意返还常女士30000元定金,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之后,常女士多次通过中介与王先生夫妇进行协商,说明目前丹徒地区房价大幅上涨,王先生夫妇擅自毁约,自己另行购买房屋代价较大,也愿意在原价格基础上再增加一定数额,但双方一直协商未果。最终,常女士将王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定金以及承担房屋价格上涨的损失。

庭审中,王先生夫妇辩称,自己并未违约,违约的是常女士。自己虽然提过不愿卖房,但也并不是明确的不卖,常女士仍然应该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房屋首付款,否则就是违约,然而常女士在约定的时间内并未支付第一笔房款,因此自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过程中,法院亦根据常女士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截止到2017年5月22日,房屋总价上涨了74800元。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王先生夫妇辩称其只是协商解除合同而并非一定是解除合同,但结合证据查明,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王先生夫妇不愿意继续出卖房屋,系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夫妇返还常女士定金30000元并给付常女士因为房屋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74800元。

法官说法:

房屋涨价部分是指购房人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房屋价格至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向法院主张权利时的房屋价格差,是可得利益损失,房屋出售价格的时间节点一般是从买房人起诉时或者卖房人书面要求解除合同时确定,具体如何确定当时的房屋价格可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是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或者评估机构确定房屋涨价的金额;二是通过双方提供的周边房屋价格及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综合确定房屋价格;三是通过市场均价予以确定涨价金额。

近两年来,随着房价大幅上涨,于是,“一房二卖”的违约现象不断涌现。为保护正常交易秩序,加重违约者的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均确立了对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原则。因此,提醒广大的房屋卖卖合同的立约双方,尤其是房屋出售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诚信履约,否则,必将承担沉重代价。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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