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在无合同可依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以下问题: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服务,除应办理相关企业登记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收费资质,并领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对不具备法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了物业管理纠纷的,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物业管理公司补办相关证书的,应视为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按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视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费用只能按合理成本收取。可以司法建议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关系,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二)物业费用标准问题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开及与服务相适宜的原则,合理收取物业费,标准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普通住宅的物业费是参照政府的指导价,确立费用时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以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如果未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进行约定,而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了管理,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