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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不按时归还房贷,购房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日期:2012-04-02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289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5年4月,开发商与石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石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一套,房屋价款16万元。石某交首付7万元,余款9万元作银行按揭。买卖合同还约定: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在所购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前,出卖人同意为买受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在担保期间,买受人连续或累计三个月不能偿还贷款时,出卖人有权将房屋收回,并扣除相关费用。出卖人收回房屋的,买受人同意从房屋交付买受人到腾空之日止,视为买受人租用该房屋,并同意按每平方米按日0.5元计价,向出卖人支付租金,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交纳的房款中扣留。

2005年10月,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石某入住。石某未向贷款银行如期交纳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共计9个月的贷款,银行根据《抵押贷款担保协议》从开发商账户中扣款共3100元。开发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石某将房屋返还给我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2367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某开发商与被告石某于2005年4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涉案房屋一套退还原告某开发商。三、被告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开发商租金二万三千六百七十元。

法官说法

开发商与石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开发商向石某交付房屋,石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纳首付款并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石某未按期足额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商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回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合同约定,应予支持。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出卖人收回房屋的,买受人同意从房屋交付买受人到腾空之日止,视为买受人租用该房屋,故开发商要求石某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亦应支持。

法官提醒

按揭房屋是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在抵押贷款担保合同中往往有类似的约定,在购房者不按时向银行偿还房屋贷款时,银行可以直接从担保人(往往是开发商)的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购房者随后被要求支付相应价款或者退还房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减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笫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业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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