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客户赵某和中介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购买一套价格为21万元的二手房,由住 佳代办房屋过户以及按揭贷款所有手续。2005年6月23日,按约定赵某将首付款15万元和办理贷款所需的军官证复印件、未婚证明、收入证明一并交给了住佳,并缴纳代办贷款服务费和代办过户服务费580元。2005年9月23日,赵某向中介缴纳了2100元中介佣金。
2005年12月27日,赵某领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但银行贷款和按揭手续始终未办理下来。今年5月,赵某才发现银行根本不知道他要办理贷款的事,15万首付款未交到银行,卖主也没拿到。买卖双方交了中介佣金,15万元房款在中介存放了近一年,贷款没有办下来,证件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被丢失,这让赵某怎么也想不通。因此,他决定终止交易,要求中介退回自己所缴纳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但中介只退还了145800元(扣除4200元作为中介佣金),并拒不赔偿损失。
分析: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房屋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赵某和中介不但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具体条款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因此,按照其口头协议,其一,中介完成了产权过户过程,赵某应该承担相应的中介服务费;其二,按揭贷款过程没有完成,中介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其三,中介对赵某的证件复印件及相关村料具有保护的义务,赵某的证件复印件及材料丢失,不论是银行丢失与否,应属于中介的过错,应由中介承担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