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2、结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3、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由于新婚之时大部分的中国子女尚未达到独立购买房产的经济能力,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视为是对子女的赠与行为。而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没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即除有明确约定外,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父母在婚前出全款为子女购买房屋,应当视为是对其个人赠与,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在以前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次新的《婚姻法解释三》对这一问题做了确认: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避免了以前不论双方父母出资多少,一律夫妻共同共有的不公平局面的产生。
根据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这种情况有了新的特别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假如房子是婚后公婆出资购买的,女方是否有份额还要看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登记在他丈夫的名下,就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女方自己名下或者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维权指南】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在购房时.双方各自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离婚,双方可以依照出资比例分割财产以及房屋的增值收益。另一条途径是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的归属。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第■章婚姻家庭官司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