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签订合同,可土地征收补偿款却被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截留。近日,天长市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判令村委会五日内返还原告土地补偿款19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元。
家住天长某村的杨某因修建高速公路,其承包的土地在征用范围内,经丈量计0.8亩,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为19200元。因部分村民以土地田亩表中注明上述0.8亩田不是承包田为由,不同意向杨某发放该笔补偿款。看着同村其他村民小组被征收土地的农户均领到补偿款,杨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