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
违法占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一、违法占地的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
单位或者个人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是没有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占地。
2、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
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骗取用地批准文件,虽然获得了用地批准手续,其用地仍不具有合法性,属于违法占地。
3、少批多占
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违法占地。
4、其他形式
如收回经合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地论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的;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等。
二、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违法占地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
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对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对于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