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清单与他项权证中土地地址不符,抵押仍有效
——尽管抵押合同所附房地产抵押清单与他项权证中土地地址不符,但证据证明两块土地具有同一性的,抵押仍有效。
标签:抵押|登记瑕疵|土地使用权|地址标注
案情简介:2004年,开发公司为经销公司向银行借款2300万余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所附抵押清单标注的抵押土地位于“乌鲁木齐市建设路8号”,土地他项权证中显示该宗土地位于“天山区建设路”,并注明了地号和图号。开发公司据此认为与约定抵押物不具有关联性,故银行不应享有抵押权。
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已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合法有效。②尽管抵押合同所附房地产抵押清单中标注的抵押土地与他项权证书中显示该宗土地坐落地点不同,但开发公司认可在建设路上,该公司只有8号一宗地产,故应认定抵押合同所附房地产抵押清单中所列土地与土地他项权证书表明的土地具有同一性。开发公司应以该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实务要点:尽管抵押合同所附房地产抵押清单中标注的抵押土地与他项权证书中显示该宗土地坐落地点不同,但证据证明两块土地具有同一性的,抵押人应以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0号“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抵押清单中标注的抵押土地地址与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中显示该宗土地地址不符问题的处理——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中山路支行、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审判员张树明,代理审判员王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