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擅自将荒山发包给村外人的,合同效力待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村外人承包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法定程序的,合同应认定有效。
标签:合同效力|无权处分|效力性规定|农村土地承包
案情简介:2004年,村委会将本村荒山发包给村外人李某用于种植果树,约定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每年1万元。2010年,村民张某等60人联名诉请确认承包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条程序性规定虽不属于管理性规定,但并非一定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②根据《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即,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是成员集体,该成员集体由全体成员组成。村集体经济组织仅系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由于成员集体由全体成员组成,该所有权主体的意思表示应经全体成员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后作出,故在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程序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作出的承包意思表示并非所有权人意思表示,属于无权处分范畴。③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全力人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亦即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上述法定程序的,应认定承包合同有效。
实务要点: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村外人承包的,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上述法定程序的,应认定承包合同有效。
案例索引:见《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村外人的承包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王丹,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501/61:191)。
案例参考:实务中另一种裁判观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一般应认定无效,但不能对所有案件简单机械适用,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案件处理效果和当事人利益均衡而作出具体判断——见《未经民主程序而签订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黄淦波、广东省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403/5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