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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

婚前买房登记另一方姓名如何分房产

日期:2016-01-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前买房登记另一方姓名如何分房产

作者:邹强

21世纪新新青年谈恋爱的时光很美好,不再和六七十年代的人一样传统,试婚、同居都是常见的现象。情侣好的时候可以不分你我,你的钱就是我的钱,我的钱还是我的钱,为了结婚,先买房的情况也一直存在,但是,如果只有一方出钱,为了结婚,房产证登记另一方的名字,分手时如何分割房产呢?

依据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的登记具有推定力,房屋进行有效登记的,经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所有权人。

但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对现有的权属登记予以否定。即使登记的名字是他人的,在能够证明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登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判定男女双方是否是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发生在法律所确认的特定亲属关系中,诸如夫妻之间、同住的家庭成员之间及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分割前这一期间;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出资和约定,以劳务作为共有原因的应该明确约定或以其作用程度酌情享有共有份额。

办理购房手续时登记没有参与出资的一方的名字,且双方没有约定共有份额的,不构成按份共有关系,出资的一方可以出具出资证据,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判定房屋购买情况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与

《合同法》第190条明确规定附负担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满足所附条件,赠与合同才正式生效。结合审判实践及赠与的构成要件,可以推定在具有个人使用性质的财物交付给对方占有或按照法律要求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构成赠与;其次,依据常理可以推断出一方筹资购房并登记另一方名字的行为应该以双方结婚为条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所以认定该赠与不生效,可以申请法院变更登记。

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屋并登记其女友的名字,具有以附结婚为条件赠与合同的性质,没有缔结婚姻的可以要求撤销赠与,依据出资证明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时应收集下列证据

书证:书信、文件、房产证、还款对账单、遗嘱、判决书等;物证:当事人之间馈赠的物品、夫妻之间争吵时砸碎的物品等;视听资料: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鉴定结论:医学鉴定、伤残鉴定、房价评估报告等;其他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或依法鉴定。

律师提醒,动产被一方占有或是不动产被登记在一方名下,占有人或被登记人就有了举证上的优势,除非对方能举出相反证据,否则就应该推定该赠与生效,被登记人就是所有权人。在举证优势的情况下,只有在提出诸如附结婚而为赠与和证明自己出资购房的情况下,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律师同时建议,一开始便应明确表示登记一方的名字就是将房屋赠送或是明确表明所为登记需要以结婚为条件的以防范意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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