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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抵押债权起诉时诉讼请求要不要写“判决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日期:2016-01-25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857次 [字体: ] 背景色:        

抵押债权起诉时诉讼请求要不要写“判决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原告提出确认其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属确认之诉。因该项抵押权已按抵押登记程序规定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取得了他项权证,属物权范畴。抵押权人对登记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等法条明确规定的权利,且原、被告之间对该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利无争议,无须人民法院进行裁判。

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其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在关于债权的给付之诉中提出的该项诉求无意义。故在本次诉讼中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法院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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