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伪造协议骗取与母亲共有的房产份额
王小红与刘宇系母子关系。2003年年初,王小红承租的直管公房面临拆迁,将获得一笔拆迁安置补偿款,王小红打算利用该笔款项购买一套商品房。但王小红年岁较大,无法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王小红便与儿子刘宇协商,想以刘宇的名义申请贷款,待王小红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后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刘宇同意了母亲的想法,便于同年与母亲共同作为购房人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商品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60万元,其中30万元为贷款。
在王小红取得了拆迁安置补偿款30万元后,王小红将存有该笔款项的存折交予儿子刘宇,委托其办理还款事宜,时至2005年,贷款一次性还清。由于王小红身体不便,故将购房及还款等事项均交由刘宇处理,但刘宇却擅自将房屋90%的份额登记在自己名下,只给王小红10%的房产份额。
王小红于前几年发现了房屋产权份额的问题,一直想让刘宇给予解释并将房屋过户到个人名下,刘宇以当时购房时自己也支出了部分购房款为由拒绝王小红提出的主张,母子俩也多次为此事争吵,原本和睦的家庭关系也因此而变得愈加紧张。
后来,王小红找到律师,想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份额,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律师代理该案后,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刘宇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刘宇母亲王小红所有。在法庭上,律师据理力争,结合王小红现有的证据材料,向法院阐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数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查清事实后,判决原告王小红享有涉诉房屋50%的产权份额,王小红通过法院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