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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日期:2015-12-11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3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

【裁判摘要】

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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