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房产证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房屋如何分割?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感情或者面子等各种原因,双方没有订立书面的约定,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也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而且即使证明有出资行为,但是该行为是的性质也极容易产生争议,是赠与、借贷还是共同购房的共同出资呢?
当然,如果双方如实称述,确实是双方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且实际为双方共同出资则该房屋可以确定为共有房屋来分割。
为避免争议产生,最好的方式是订立婚前财产协议,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让感情的归感情,财产的归财产,将财产关系理清楚可能更有利于感情的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