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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赠与公证过程中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日期:2015-12-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 阅读:166次 [字体: ] 背景色:        

办理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赠与公证过程中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因农民文化知识不高,接受教育不多,对法律知识了解较少,特别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政策更是不了解。因此,要求我们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接待当事人要耐心、仔细,及时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沟通,把正确的政策规定告知当事人,把若干个继承方案也告诉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权衡分析,选择一个既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要求,又让当事人比较满意的方案。向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死亡证明等材料表格,要作非常详细说明。

(二)、被继承人死亡较早的,公安机关已无档案可查,公证员要求村委出具证明,然后由公证员亲自上门,对邻居进行调查核实。

(三)、受农村重男轻女思想观念影响,绝大部份农村老年人认为女儿是嫁出去,不能继承父母遗产,因此在亲属关系证明中没有填上女儿的姓名,公证员应特别强调女儿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当把女儿一同列入继承人。

(四)、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公证应上门办证为主。特别是被继承人生前住在偏远山区,子女很多,集中到公证处办理不方便,公证员应与当事人约好时间,主动上门服务,免去当事人来回奔波。如果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对房屋现状、权属以及被继承人有关情况,公证员仍必须到实地进行一次调查。因为农村老房屋,有共用天井,一幢房屋同时居住若干个农户,仅凭土地使用权证图纸,无法判断房屋基本情况,因此要求公证员实地调查、拍照,并将照片附在公证书后面,使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一目了然。必要时可制作房屋草图,经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五)、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受理,若已受理,应终止办理。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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