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部份继承、部份赠与如何办理公证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没有作过夫妻财产约定。如:有一方死亡,另一方配偶仍健在。死亡一方的房屋财产所有权发生继承,即一幢房屋中的50%产权发生继承,健在一方享有其余50%的房屋财产所有权。这时,他们其中一个子女要求继承,子女户籍是宅基地所在村,并且无房,结婚成家,符合建房审批条件。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将自己的50%产权房屋赠与给子女,并办理公证,其余50%房屋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受赠与人为同一个子女,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否则,不能办理房屋赠与公证。
另有一种情况也可办理农村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即房屋所有权人与宅基地所有权同属一个村,房屋所有权人自愿将农村房屋赠与给自己的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也是成年人,无住房,户籍地在同一个村,这样允许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但必须是附条件的赠与。具体条件:一是房屋所有权人,即赠与人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后,不得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二是受赠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子女接受赠与房屋后,必须保证提供至少一间住房给父母居住;三是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后,同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一户一宅政策不得向有关部门重新申请审批农民建房。如果赠与合同不附上述三个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是不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