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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成 “定金”如何处置

日期:2015-12-03 来源: 作者: 阅读:143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屋买卖未成 “定金”如何处置

作者:黄占山 刘婷

李女士与王女士在链家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王女士将昌平区的一处房屋卖给李女士,李女士向王女士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后来房屋买卖未成,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而王女士则认为定金不应退还。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未成,双方对“定金”处置发生争议的案件。

李女士一审时起诉称,2014年4月,李女士、王女士在链家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协议约定:王女士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处房屋以23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女士,签署协议时向王女士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双方在签署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协议签订时,李女士向王女士交付了定金10万元。其后,李女士称自己一直要求王女士尽快履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义务,但王女士却以各种借口一直不履行其义务。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王女士则认为,《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如期签订是李女士一手造成的,同时链家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女士称,是由于市场房价下跌,李女士心理上不平衡,认为买亏了,今后房价还会下降,所以造成违约。因此对协议书的违约责任完全应由李女士承担;由于李女士的违约行为已经给王女士造成银行利息和罚息的严重损失,故王女士完全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对1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李女士、王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应于签署《买卖定金协议书》10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协商房款的具体支付方式时双方发生争议,最终未能就涉案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对此双方都有责任,现李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涉案房屋,双方不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可能性,王女士应该返还李女士已经支付的定金。李女士要求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王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李女士定金10万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李女士认为王女士明知房款的支付方式是“资金监管”,即李女士先将房款打入银行监管的专用账户,在房屋过户后该笔资金再划转给王女士。李女士对此没有任何过错,而王女士则认为李女士在履行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再购买房屋,违反合同约定,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在协商房款的具体支付方式时发生争议,导致最终未能就涉案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对此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故李女士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并要求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认为李女士违反合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上诉理由也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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