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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下水道多次返水 三主体如何担责

日期:2015-12-03 来源: 作者: 阅读:21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下水道多次返水 三主体如何担责

作者:王梦

谷先生家从2011年入住海淀区西二旗某小区202号房屋后,前后三年间进行了三次装修,原因是前两次装修刚完工,卫生间下水管就溢出污水将房子泡得一塌糊涂。经过专业人士检查,原来反复溢水是由于一块实木方堵塞在卫生间排水管地埋部分弯头处所致。这块木头从何而来却没人说得清楚。无奈之下,谷先生于2014年6月将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楼下业主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案件。

谷先生住在二楼202号,楼下102号是杨先生家。2010年,杨先生对其102号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发现客卫下水管出现返水现象,遂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进行了疏通,并组织102号房屋等正在装修的业主与施工单位进行商谈,施工单位同意进行室外地面开挖,寻找堵塞的原因,但该内容未实际履行。为避免再次发生返水,杨先生将其客卫下水管通往主管道的支管道封闭,并将其下水管直接连接到户外排水井。

2011年,谷先生的202号房屋装修完毕。次年5月23日,202号房屋客卫出现返水现象,将其居室浸泡。谷先生报修后,物业公司进行了疏通。谁料同年6月,涉诉房屋再次发生返水现象,物业公司聘请专业疏通公司使用高压水进行疏通。谷先生对其受损房屋进行第一次重新装修,并于同年12月支付了装修款9万元。2013年3月29日,202号房屋第三次发生返水现象,并将已装修的房屋再次浸泡。谷先生报修后,物业公司聘请专业人员于次日再次对202号房屋客卫进行疏通,这次为了彻底解决返水问题,物业公司于4月27日将102号房屋客卫下方主管道挖出,锯开管道后发现在立管底部有一根4厘米厚、10厘米宽、60厘米长的木方。5月2日,物业公司将管道恢复,并于当月6日向102号房屋业主杨先生发出将独立式排水尽快恢复原设计状态的通知书。后谷先生再次装修,装修完毕后确认总款项为92 320元。

谷先生认为,由于开发商、物业公司、杨先生对堵塞形成原因和责任相互推诿,导致问题迟迟无法解决。溢水现象本应发生在一层,杨先生在未经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改污水管线,造成谷先生的房屋发生堵塞溢水,并拒绝物业人员进入其住宅探查地下污水管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谷先生起诉要求开发商、物业公司、杨先生连带赔偿其两次装修的损失190 320元及因房屋被淹受损无法居住而在外租房的租金96 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下水主管道是由施工单位铺设,该管道为密闭状态,属于隐蔽工程,且主管道与各户的支管道、检修口呈90度角,主管道与其上端的检修口亦呈90度角,而主管道与支管道的内径均为100毫米,通过计算可知,一段长60厘米且无法弯曲的木方,不可能通过支管道斜插进入主管道。由此,法院排除了物业公司接手后或业主接收房屋装修期间人为放置的可能性。而开发商关于木方系房屋交付后人为进入主管道的推论显然不具有科学依据。物业公司在数次接到业主报修后,都及时采取了疏通措施,并在连续发生堵塞后,积极联系专业单位查找原因,并最终予以解决,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并无过错。102号房屋业主杨先生出于自身财产免受重复侵害考虑,封闭了其自家下水支管道与主管道的连接,改为下水支管道直接连接排水井的独立排水方式,系杨先生采取的自力性救济措施,不可能、也不会对楼上其他用户的排水造成影响。杨先生擅自拆改的行为仅是其与物业单位之间的事情,与数次返水现象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谷先生装修损失190320元,在外租房租金96000元。

开发商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谷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谷先生从开发商处购买的202号房屋在入住装修后先后多次出现客卫下水管道返水,将其居室浸泡,造成谷先生对受损房屋进行两次重新装修及在外租房居住的损失。为查找返水原因解决返水问题,经物业公司探查,最终发现主管道中留存的60厘米长的木方系导致主管道堵塞、造成谷先生202号房屋多次返水的原因。该木方如何出现在管道中是本案认定侵权责任主体的关键。考虑下水主管道是由施工单位铺设,且木方无法通过支管道斜插进入主管道。开发商就木方系后期人为放置的论述不具有科学依据,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推定留存于主管道内的木方只能是在建设期间出现,并据此认定开发商对此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谷先生经济损并无不当。至于,二审过程中,开发商所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因202号房屋自2012年5月23日起多次发生返水现象,直至2013年5月2日才最终解决返水问题,2013年7月22日202号房屋才重新修复性装修完毕,此间,侵权处于持续状态,故谷先生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015年1月26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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