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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昔日亲如兄弟共同购房 今日一方不认闹上法庭

日期:2015-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170次 [字体: ] 背景色:        

昔日亲如兄弟共同购房 今日一方不认闹上法庭

作者:刘瑾

导语:

郭某与刘某曾经关系很好,十几年前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但近日要求分割该房屋时却遭到刘某的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刘某虽坚称房屋系个人购买,但几次三番举证均未被法院采信。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此案,最终判决郭某、刘某按份共有涉案房屋。

案情回放:

郭某在一审中诉称,其与刘某原本是称兄道弟的关系。1998年,两人为了创业,共同购买了海淀区紫金庄园一套房屋作为办公场所。2004年,两人签订了《共有房产确认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确认涉案房屋为二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权归二人双方所有,该房其与刘某各占45%与55%的份额。但让其没有想到的是,在其需要用钱向刘某主张分割涉案房屋时,刘某却不承认涉案房屋为双方共有,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按照出资份额给付其房屋折价款。

刘某辩称,涉案房屋是其与妻子全资购买,从看房、选址、选房到装修、居住、出租等事宜郭某从未参与,更没有出资,而且其从来没有和郭某签订过所谓的《协议》。同时,由于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郭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经常会有刘某签字的空白纸张,不排除上述协议系郭某伪造的可能。

一审法院经审理发现,刘某的签字位于协议所用纸张的左侧中部,其所签名字的部分笔画压在打印的文字内容之上,由此得出该协议系先打印了内容,后由刘某在协议上签字,故而没有采信刘某提出的郭某利用其签字的空白纸张伪造协议的抗辩理由,并判决涉案房屋归二人按份共有,刘某按照份额给付郭某房屋折价价款。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有查清房屋的出资和使用情况,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本案二审过程中,刘某之妻曾另行起诉刘某伙同郭某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本案被北京一中院中止审理,后刘某之妻自行撤诉,北京一中院恢复了本案的审理。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主张《协议》系郭某利用其签字的空白纸张伪造协议之后,又当庭主张《协议》上其本人签名系伪造并当庭要求进行笔迹鉴定, 但其故意提交无法作为鉴定比对材料的笔迹,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可以确定郭某和刘某签订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该房屋确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同时,刘某在超过举证期限后,多次通过窗口提交材料欲以证明购房时郭某不是二人公司股东,购房款是其自付等,但上述材料均不足以改变本案基本事实。最终,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虽然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是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举证也应秉承诚实守信原则,否则亦是徒劳无功。同时,熟知以下几个诉讼小经验也能使得在诉讼中少走弯路:一是诉讼过程中切忌出尔反尔,否则一方面会违反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让法官不能对其出尔反尔后的表述加以认可;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表述,也会降低其自述的可信度。二是诉讼的过程中举证要有信服力。书面证言如果没有证人出庭经过质证,除非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否则一般难以得到采信。三是诉讼中当事人不应妄图通过另案诉讼等方式拖延诉讼时间,该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拖延行为在实际上也并不能对纠纷的解决起到任何正面作用,反而会增加自己总的诉讼成本。诉讼行为是一项专业而严谨的活动,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行为为自己维权,但维权亦要注意把握好尺度和界限,切不可滥用司法资源,否则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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