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很多人都有这样一种观点:一方婚前付首付购得,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算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了。那么这样的观点是否正确呢?让我们来看看法律的具体规定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上述规定,一方婚前付首付购得,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首先是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其归属的,也就是说此种房屋的产权可以有未付首付一方取得,但是此种情况须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同意是无法达成协议的。如果双方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房屋判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会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有心人可能注意到了“可以”边上的引号,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可以这样判决,那么言外之意就是也可以不这样判决。比如,双方有两套以上这样的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一方特别是妻子在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方面尽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而且无其他住房,那么人民法院极有可能将其中一套房屋判归未付首付款的妻子所有。
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婚后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工资、奖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比如,妻子一个月工资是5000元,丈夫是8000元,那么这每月13000元的工资收入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分割则原则上每人分得6500元。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与房屋产权归属并无直接联系。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大都认为,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的履行结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