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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如何保护农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

日期:2015-07-09 来源: 作者: 阅读:1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保护农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涂恩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由此引发的“农嫁女”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的涉诉信访案件也不断增加。“农嫁女”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依附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各种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农嫁女”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而取得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土地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嫁女”主要是指农嫁农、农嫁居、丧偶女、离婚女、再婚女、男到女方落户的“入赘女婿”、非农嫁入农村的妇女以及引申出的如农转非人员、大中专毕业回农村人员、其他类型人员等。“农嫁女”权益被侵犯主要表现在:“农嫁女”的妇女不能享受夫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益,而娘家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又被剥夺;“农嫁女”的妇女由于不能在城市落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而娘家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又被剥夺。

这些被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农嫁女”,出现了在村承包土地调整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剥夺,在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一些村社歧视“农嫁女”,将“农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造成少部分农嫁女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表现在离婚女、丧偶女等方面;在土地被征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部分村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入赘女婿”、非农嫁入农村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宅基地审批中,宅基地使用权得不到落实,宅基地是村民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等等。

二、保护“农嫁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也有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未迁出户口的结婚、离异、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均享有同等的份额。”

我国《婚姻法》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不管是“农嫁非”,还是“农嫁农”,其户口是否迁出,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妇女结婚后,只要户口未迁出,就是当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她们与其他村民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特别作出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为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规定了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被侵害妇女获得救助的途径。其中第52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被侵害妇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1、要求主管土地承包工作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2、向妇联权益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护“农嫁女”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

虽然有以上法律对“农嫁女”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却不容乐观,侵权事件还是频频发生,这就有待于全社会共同判决“农嫁女”这一特殊群体。

一是要出台相应政策,改变“农嫁女”维权政策不足问题。要求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包括“大龄未婚女”、“农嫁女”、“离婚妇女”、“领养子女”等土地承包权问题,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大普法工作力度,要深入农村搞好《婚姻法》、《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让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她们的权利,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特别是要提醒离婚妇女在分割财产时,不要忽视对土地权益的分割;

三是部分村干部和村民应摒弃重男轻女,认定“农嫁女”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人就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的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并要加强自身法制观念;

四是畅通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救济途径,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农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可获得救助的各种途径;

五是加强社会监管,对与宪法或相关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开展集中清理和纠正,教育广大农民依法维护妇女土地权益。上一级政府对于基层政府不作为的行为,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督促其改正,对久拖不决引起长期上访的案件,要限时予以解决。

来源:巴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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