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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突破执行难困境亟须完善社会信用机制

日期:2015-06-27 来源: 作者: 阅读:181次 [字体: ] 背景色:        

突破执行难困境亟须完善社会信用机制

作者:李伟

执行难这个问题是法院工作中的一个痼疾,其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性,往往成为法院工作的主要障碍,也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表面上看,执行难就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但究其根源,折射出社会信用机制隐藏的重大漏洞。所以,完善社会信用机制是突破执行难困境的有效路径。

执行难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从社会信用机制层面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缺少规制社会信用机制的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2)社会信用机制缺乏整体规划,且建立过程中权责不明。(3)社会征信系统重建设轻使用。(4)社会失信处罚机制未建立,有征集无惩罚。

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对民事执行有重大的影响:

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可以降低交易风险,减少民事纠纷。在全社会建立“守信者赚,失信者亏”的奖惩约束体系,增加失信者的违法违规成本,从源头上治理执行难。

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能够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效果。基于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社会信用机制中的公示系统、财产登记制度,快速地查询、审查、分析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迅速地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控制和处理。

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能减少执行冲突,避免不必要的对抗。在全社会倡导和呼吁大家都严格遵守已形成的社会信用机制,迫使被执行人自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

鉴于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对执行工作有如此重大的作用,我仅提出以下建议:

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实现征信信息资源共享。无论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应该对其缴纳税费、交易信用、消费明细、出资置产、违法犯罪等信息进行准确、全面、及时、连续的记录,并将法院执行系统和某些单位(如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的业务系统对接,实现资源共享,破除信息壁垒。

规范财产登记制度,严格信用交易机制。对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不动产和应当登记的动产,做到准确、无漏的登记。这样便于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防止其对财产进行隐匿、转移,使被执行人无法逃避其应履行的义务。

完善信用奖惩机制。一方面,对守信者要给予充分的奖励,让其在银行贷款、社会交易、政策扶持等方面获得更多的机会,得到更多的实惠,使信用变成一种真正的财富和资本。另一方面,对失信者要严厉处罚,让其付出更大的代价,甚至因失信难以在社会立足。

加大信用教育宣传力度,培养全民守信意识。利用新闻媒体、学校、家庭等方式,加强守信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守信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全民守信的良好氛围,让诚实守信切实成为公民的习惯,为民事执行营造和谐的环境。

法院积极践行诚信机制建设,力争起到表率作用。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将不履行给付债务的“老赖”名单向社会公示、曝光;同时,通过征信资源共享平台,将这些“老赖”的信息与其他单位业务部门共享,以限制或禁止“老赖”贷款、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活动,限制“老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限制“老赖”生活的便捷性,增加其失信成本。

所谓“长风破浪会有时”,我相信,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一定可以突破执行难的困境!

来源:巫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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