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个人业主可以起诉违法业主么?
问:我所住的小区很多一楼的业主都擅自将小区的公共绿地圈成自家的私家菜地或花园,严重破坏了小区的美观,妨碍了我们的生活,物业对这些行为也屡禁不止,我能以个人名义起诉这些业主么?
答: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你小区出现的这种业主侵占公共绿地问题,应首先向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要求整改,若需要起诉,则由业主委员会作为代表向法院起诉。如若违建者的行为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如相邻、采光等,则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