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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案例专栏简介

公房承租案例

  • 知青子女能否享有征收利益的判断标准
    日期:2023-12-09 点击:50次

    知青子女能否享有征收利益的判断标准部分知青子女会因读书问题先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随后父母基于投靠子女的政策亦可能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并居住。公房征收案件中,即使知青子女及知青亲属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各种因素导致实际无法居住系争房屋或居住时间较短,亦不应轻易否认其同住人资格,在知青、知青子女满足本市他处无房且户籍在册的条件时,应认定其为同住人,但具体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利益平衡。

  • “房改房”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日期:2023-01-13 点击:212次

    “房改房”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房改房”所涉民事纠纷可归纳为五类:第一类,职工调离单位后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第二类,职工在配偶单位另购住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第三类,单位与职工因租房引起的纠纷;第四类,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而买卖房屋引起的纠纷;第五类,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

  • 不服公房承租人变更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20年
    日期:2020-11-14 点击:419次

    不服公房承租人变更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20年公房租赁是将国家、单位所有的房屋赋予特定相对人使用权的公益性住房制度安排,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行为涉及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重大居住权益,其实际效果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性质类似,故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类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范畴。

  • 以工龄优惠形式出资不享有所购房改房物权份额
    日期:2020-02-16 点击:601次

    以工龄优惠形式出资不享有所购房改房物权份额房改房相当于将多年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职工生前虽未实际取得工龄优惠,但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死者生前的贡献,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该福利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不能无视已故配偶的人身属性而将福利随意归于健在配偶一方。遗产形式不应拘泥于公民死亡时已有的物质财产,亦包含死亡后因其生前行为而转化的财产利益。因此,工龄优惠应认定为专属于已故配偶个人的财产性利益,可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 享受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公房,其权属如何认定
    日期:2019-10-31 点击:326次

    享受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公房,其权属如何认定工龄优惠并非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在房改时售房单位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的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工龄优惠在房改时能够折抵购房款,且数额不低,由此产生工龄优惠是否属于财产之争。

  • 北京承租公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日期:2017-03-09 点击:547次

    北京承租公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购买北京市朝阳区XX号楼XX门XX号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四万元;3.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四万元;案件受 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以其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本案开庭时,涉案房屋恢复至申X!名下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尚未办理完毕,处于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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