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筑市场亟待出台司法解释
作者:中原区法院 任司辉 田园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建筑市场异常活跃,但农村建筑市场极不规范,由此引发的伤亡事故、恶意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案件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但是与农村建筑市场相关的司法解释却很不完备,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混乱,无法适应农村发展现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赔付问题。
很多建筑队都是农民自发组建的,既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也没有建筑施工上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较差,在农房建筑工地上,不戴安全帽、不拉防护网、乱接电源线等违章现象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伤亡事故不断。对于责任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房主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的根据承揽合同的规定,判决房主和包工头按照比例分担责任。这个问题应当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二、工程款的拖欠问题。
现有的农村建筑施工队伍大多是由一些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农民临时拼凑而成,他们忙时务农,闲时施工,一无上岗证,二无施工经验,相当一部分人连施工图纸都看不懂,对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更是闻所未闻。拥有一些简单建筑工具的包工头"揽活"后,找几个泥水匠、瓦匠、木匠,再加几个力工就开工,技术含量可见一斑,这就导致因为工程质量问题房主拒付工程费用的案件大量产生。
三、房屋质量问题。
司法实践中,房主往往申请法院委托一些专业鉴定机构对民房进行质量鉴定,而这些房屋鉴定机构收费往往都很高,甚至比有些案件的诉讼标的还要高。所以,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存在分歧,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包工头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求,有的根据对房屋进行返修的费用进行酌定,支持一部分工程费用,这些处理方式往往导致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一方面,包工头方面有大量的农民工权益需要保护,另一方面这些包工头建造的民房确实不合格,由于缺乏统一的处理尺度,法院处理这类问题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
目前,关于农村房屋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非常多,为了统一认识,增加农村社会的和谐,最高法院应当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