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小区安装新地锁 “抢车位”谁来管
作者:褚宁
开心网的潮流已经渐渐退去。有人借此机会把开心网上“种菜”的游戏搬到现实生活中来,租一块地,自己耕种,靠自己的劳动收获果实,这可谓是一个教育人正面典范。但是,争车位不是今年才有的。
很多城市中老的小区都是在90年代建造的,那时的经济条件对于普通人来说还买不起汽车。所以,旧小区并没有像现在的新小区一样有停车的配套设施,如:地下车库、地上停车位等。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普通居民来说,汽车已经不再是奢侈品,而是人们上下班的代步工具。越来越多的私家车使得车位成了购房条件之一。那旧小区的车位该如何解决呢?
在小区里安装地锁,是旧小区居民想出解决停车难的办法。方法很简单,在楼与楼之间,或是在空地处安装地锁,只许自家车停放。这就成了名副其实的抢车位,确切的说应该是“圈地”、争地盘。不管家里有没有车,不管打不打算买车,先安个地锁再说,以备不时之需。有的居民搬走后,地锁仍不拆除。有的居民一周才把车开回家一两次。所以经常可以看到“有锁无车”的情况,造成其它居民有车无地停放。
因为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有限,地锁一安上就影响小区内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车。因为一旁停有汽车,所以道路往往只能允许一辆车通过,两车如果相遇,只能是一辆倒回去,一辆开进去,给小区里的居民带来很多不便,也经常发生刮到旁边车辆和行人的事件。
现在城市的居住房屋大都是以商品房为主,其中小区的绿化面积和公共道路都算到每家每户的公摊面积中。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见,小区内的公共道路是归业主共有的,公共道路上的车位也是业主共有的。在小区内公共道路上安装地锁,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是《民法》所调整的对象。
但是,对于“抢车位”、圈地盘却面临着无人问、无人管的局面。
一是业主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没有私家车的业主认为“抢车位”并没有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影响了小区的美观和出行方便。有的业主意识到了“抢车位”侵犯自己的权益,但是又不知道找什么机关解决,所以也就不了了之。
二是居民委员会缺乏管理、监督制度。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居民委员会具有什么职责。但是,我们不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看出,居民委员会虽然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居民委员会有义务管理小区建设,有义务制止“抢车位”的行为。
要改变“抢车位”、私安地锁无人问津的局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首先,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我们不能抱有事不关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更何况我们业主是小区公共道路的共有人,所以杜绝“抢车位”、私安地锁,业主人人有责。
其次,我们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加以管理。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生活在旧小区的居民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避免“抢车位”、私安地锁的情况发生。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这样一来,“抢车位”、私安地锁的管理就是物业公司的份内工作,方便管理。
最后,要加强、完善街道和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制度,真正对辖区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认的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有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就业、国防教育、双拥工作、公共卫生、城市管理、人口计生、优扶救济、青少年教育、老年人、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社区生态环境,协助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消防等市政公共设施等。可见,对于“抢车位”、私安地锁,居民委员会也有权管理。加强、完善街道和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提高街道和居民委员会的责任意识,可以更好的维护小区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