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三: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张某为非农业户口,因结识了农民范某,听说某村房屋十分便宜,于是张某跟范某商量,想借用范某的农业户口身份购房房屋。2008年11月21日,张某与廖某达成买卖该村房屋的协议,因范某为该村人,于是三方商定由范某代张某买房,在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周某家,以范某的名义与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座落于密云县巨各庄镇某村廖某所有的房屋五间、院落及所有树木以15500元卖与范某,过户费由范某承担。卖房人为廖某,买房人为范某,周某书写协议并在协议书上以“中保人”名义签名,时任村委会主任郭某在协议上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张某向廖某交清了购房款。2009年3月28日,张某与曹某签订施工协议,由曹某为其装修所购房屋。此房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廖某认为张某为居民,买卖农村房屋的行为无效,故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
范某与廖某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屋实际买受人应为张某。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对宅基地的实际占用,宅基地的本质决定了建造其上的房屋用途及其权属变更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房屋的购买及变更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原、被告间买卖房屋的宅基地为农村集体土地,张某系城镇居民,不符合购买属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条件。原、被告均规避国家有关规定,在双方均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房屋买卖,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故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
法官提醒:
建议城镇居民不要购买农村房屋,因为购买类似案例中的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风险,最大的风险就是没有产权,不受法律的保护,不具有产权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这些特征,而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住房是建在集体土地上的,不允许对外销售,没有法律保证,这也是由于国家的法律和土地的使用性质决定的。如果集体收回房产或者政府规划要求拆除乡产权房的话,购房人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另外一部分为养老到郊区购买乡产权房的老年人因为缺乏产权,将来遗产继承的时候也会遇到很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