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在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律师见证的内容和
法律效力,并应在询问委托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
注:为避免委托人对律师见证效力的误解,避免纠纷的发生,律师应先向委托人客观说明律师见证的效力。制作笔录,对于确定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确定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及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是律师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
4.2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 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 双方的权利义务;
(4) 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 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
(7) 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明);
(8) 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注:该条为见证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在讨论过程中,有些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但有些委员认为,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不应该具体明确,以避免反而给律师造成不必要的负累;有的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不予见证的费用承担;但有些委员认为,不予见证,说明合同未履行,再规定费用如何承担似乎多余。因此,在此以上二点行文予以删除。
4.3律师见证费用可以根据委托见证事项的范围、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分项或计时收取,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注:这是关于见证费用的规定。
4.4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
注:为避免文件、材料来源引起的争议,律师对于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均由其签名或盖章。在讨论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资料和信息,但有的委员认为,这是增加律师的注意义务。后经考虑,在此删除。
4.5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说明或进行补充。
注:在讨论过程中,原文为“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补充”。但有些委员认为,如果委托人愿意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担说明的后果,律师也可不必进行补充。后,多数意见认可此种观点。
4.6 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
(3) 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
(4) 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若有);
(5) 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6) 适用法律法规。
注:此条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工作底稿内容的说明。律师见证工作底稿是律师见证书出具的最重要的依据。
4.7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可以包括:
(1) 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范围;
(3) 见证过程;
(4) 见证的法律依据;
(5) 见证结论;
(6) 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
(7) 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
《律师见证书》应由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文书章。
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书的内容。其中第(6)项,对律师来说应格外引起注意。
4.8 归档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1) 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2) 工作底稿;
(3) 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 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5) 《律师见证书》原件;
(6) 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
(7) 《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