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吕某租了一家门面房准备开个商店,租期两年,并花了1万元装修,可是刚开张不到1个月,吕某就接到通知要拆迁。于是吕某找到房东要求终止租房合同并赔偿其装修费,房东却说他也不知道房子要被拆,可是吕某从周围的邻居得知拆迁办早就对这一地区的住户下过拆迁通知,房东不可能不知道。吕某是否有权撤销该合同并要求赔偿?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是常有的事,经常会有人将自己的闲置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可是在实际的交易中,有些人不遵守诚实信用,明知房屋将要被拆迁还是故意隐瞒实情,将房屋租给别人。这样傲会损害承租人的利益,也会影响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为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租房者在租赁房屋时应该谨慎选择出租人,以免遭受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对方以欺诈的手段欺骗他人与之订立合同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本案中房东隐瞒将要拆迁的事实,欺骗吕某与之签订合同,吕某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房东故意隐瞒房屋将要拆迁的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赔偿吕某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吕某有权撤销合同。吕某可以到拆迁办取证,如果有证据证明房东早巳经接到过拆迁通知,在明知房屋将要拆迁时,为了达到i‘立合同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与吕某签订租赁合同.则属于欺诈。所以吕某可以到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房东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