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宋某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将此房用作开商店。但是一年以后,王某因商店经营不善,打算转向开饭店。于是,他在未征得宋某同意的情况下,叫来装修工人对房屋进行改装。宋某发现以后,要求与王某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王某把房屋恢复原样。但是,王某认为宋某已经把房屋租给自己,就不应该干涉自己用来做什么,况且自己是在装修,而不是破坏房屋,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宋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承租人与出租人一般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用途。但因房屋一旦交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就失去对房屋的控制,承租人有可能未经出租人同意按照自己的意思变更用途,因此双方之间就会因房屋的用途问题产生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本案中王某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与宋某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用途是经营商店,不能擅自改成饭店。
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王某未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宋某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所以王某要想对房屋装修,应该征得宋某的同意。王某未经宋某同意对房屋进行改装,宋某有权要求王某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如果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出 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租用宋某的房屋,根据合同规定的用途是开商店,后来王某未经宋某同意擅自改变用途,并且擅自对房屋进行改装,属于违约行为,宋某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王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宋某可以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