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改商”是否可以少数服从多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住改商时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享有“一票否决权”。
2、业主应当及时行使“决议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申请撤销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