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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日期:2012-04-28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321次 [字体: ] 背景色:        

1、土地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

合同双方:出让人与受让人。出让人—国家。《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出让方。

受让方:中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必须为国有土地和必须经政府批准。

(1)必须为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不能以出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2)经政府批准—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是否具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是否落实了拆迁安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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