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房地产立法的历史回顾和现行体系
1、停滞时期(1949-1979年)
2、恢复时期(1979-1988年)
1983年,建设部《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赋予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权利。同年,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990年,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后修改为《城市规划法》。
1986年:《土地管理法》
3、现行制度创立时期(1988-2002)
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
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设部实施的规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1995),《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7),《城市房屋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996);《土地登记规则》(1995);《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等。
制度整合时期
4.大致从2001年开始。
(二)房地产现行立法问题、成因和出路
1、存在的问题
(1)立法性质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2)行政管理权力对民事权利过多干预
(3)多层次、多部门立法
2、成因
(1)政府推动下的房地产业和市场
A、政府既作为所有者向社会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时也作为制定出让规则,维护地产市场秩序、监督和惩治主体。
B、房地产开发中需要办理各种各样的审批手续。
C、政府的管制行为渗透至房地产交易的各个环节。
(2)立法指导思想上的问题
A、管理权与所有权不分
B、整合思路
(三)房地产法体系
1、宪法
2、物权法:确立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上述物权的取得、变更权利。
3、房地产法律法规
(1)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2)房地产开发管理法
(3)其他
(4)相关法律法规
A、土地管理法
B、城市规划法
C、建筑法
D、住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