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答复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收取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179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请答复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收取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函》(农经函〔2003〕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是负责开垦耕地的义务人,耕地开垦费不宜向农民个人收取。
20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