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施工人主张从工期中扣除降雨天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报告决定扣除延误工期的期间
因非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吗?建筑公司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因建筑工人在施工现场不慎受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在包工头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对工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公司、包工头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按同等责任执行后,建筑公司还可以向包工头行使追偿权吗?近日,如东法院岔河法庭审结一起这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以下统称转包方)向转承包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施工方)主张“管理费”的,应予支持;施工方要求返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的施工合同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无效,被欠的工程款能要回吗?夏某与刘某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接某防腐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夏某通知甲方刘某文验收,刘某文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不组织验收,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
承包人怠于修复时,发包人是否享有修复费用偿还请求权?案涉工程保修期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养殖公司通知开发公司维修,开发公司未进行维修,开发公司应承担赔偿维修费损失的责任。除预先扣留的5%质保金外,开发公司还需向养殖公司支付维修费313498.14元。
实际施工人的20个裁判观点至于利润,作为施工方的潘传进,其劳力、材料等已物化在建设工程的整体价值中,在潘传进完成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利润是潘传进理应获得的相应对价,如将该部分利润留给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则基于同样一份无效合同,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将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有违合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故利润亦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工程因缺乏施工资料无法进行造价鉴定的,应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工程造价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中最为常用的鉴定,而该鉴定需要以施工图纸、监理日志等材料作为基础。不过在笔者经办的案件中的,时常出现因保管不当、时间久远等原因,造成施工资料不齐全甚至全部丢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已经无法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那么此时又该如何处理呢?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再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最高院民一庭最新观点与其他个案的相反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现实中确实存在需要在个案中予以保护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生存利益价值位阶上高于合同相对性可预见性利益。司法实践中,有实际施工人穷尽常规手段,依然无法收回工程款;是否额外加重发包人责任;发包人是否存在过错,对最终欠付工程款有无责任;就诉的结构而言,是否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提供审判效率,减少诉累;发包人以及其他合同主体,是否对实际施工人存在预期;实际施工人是否存在合理信赖等问题需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