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常识
婚前一方购房,写上双方名字,分手时如何处理《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或赠与大额财产表达爱意也属正常现象。因此,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仅因一方未出资就否认其享有物权,实为不公。但若均等分割,对于全部出资或多出资一方也不公平。
律师来教你离婚时不同种类的房屋如何分割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等组成,并受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影响。商品房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能够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因离婚丧失轮候资格后两限房如何分割在轮候期间因离婚丧失轮候资格,夫妻双方欲分割以瞒报离婚事项取得的两限房的,须先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理。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理完毕前,法院不宜先行将其纳入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未作回收处理的,待两限房满足分割条件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予以分割。
2021年关于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祖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新民法典中关于夫妻房产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的房产并没有进行投资也没有通过买卖去牟利,房屋被征收换来的补偿款,不是生产、经营、投资的结果,是房屋价值的变现,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婚前赠与一套房产,但在过户前却反悔的,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后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房屋应当归谁所有陆某的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虽然该房屋是在二人婚后购买的,但是山男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男方的名下,所以,该房屋应当视为赵某父母对赵某的赠与,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而非是赵某与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改房”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配对于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二是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婚前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
离婚再复婚,房产应该如何划分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离婚后复婚,该房产仍属于你所有。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你通过书面明确约定更好。
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