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赵某与陆某是邻居,同时也是高中同窗好友 高中毕业后,二人分别考入了不同的学校,从此便很少来往。去年,二人毕业后却意外进入同一家公司,成为了同事。赵某在得知陆某还单身时,心里有些小小的激动。于是,赵某对陆某开展了热烈的追求,最终陆某接受了赵某。一年后,二人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登记结婚,但当时二人并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而是暂时住在租来的房子里。婚后第二年,赵某的父母主动提出要为二人购买一套房子,陆某听后非常高兴,觉得终于有自己的房子了。但令她没想到的是,该房的房产证上只登记了赵某一人的名字。她认为既然自己已经和赵某结婚了,该房产证上就应该也有自己的名字。那么,陆某的想法正确吗?
法律分析
陆某的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虽然该房屋是在二人婚后购买的,但是山男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男方的名下,所以,该房屋应当视为赵某父母对赵某的赠与,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而非是赵某与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当时买房的时候,赵某父母的钱不够,又找陆某的父母商量,由赵某的父母出资40万元,陆某的父母出资20万元,共同购买了此房屋,并登记在了赵某的名下。那么,对于该房屋的产权,赵某与陆某就可以按照 2:1的份额按份共有。当然,二人也可以就如何分配或者谁拥有产权做出约定,此时就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产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已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提示
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问题,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取得效力,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即视为其享有不动产所有权。但是,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婚后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即视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