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常识
离婚中房产分割争议的种类及难点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对房屋分割、房屋的价值,房屋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的,极为常见,也是引起的争议最大、最多。本文就离婚案件中涉及按揭房屋、房改房、父母出资的房屋三个方面的种类和难点,以及对策进行作一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依约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子女时,另一方可否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婚前买房对于房产增值的情况,共同还贷部分的解决规则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不等于平分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假戏真做了?为购新房“假离婚”,房子买好后却人财两空……白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其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对相关法律后果系明知。因此,法院对白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分割了双方财产。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婚后在产权证上加另一方姓名,离婚房产能平分吗?法院为最大限度的兼顾公平,一般会判决分给没有出资或者极少出资的“后加名一方”较少的份额。本案中,两套房屋均为刘某婚前全款购得,张某事实上对于房产本身的取得贡献不大,若无其他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对半分割。
离婚诉讼中涉及不动产问题的解析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