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家庭装修合同,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等各类房产合同范本。
农村房屋转让协议甲、乙双方本着自愿有偿原则,经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其宅基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关于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的通知 自《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以来,对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文件等的不断完善以及近几年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
购买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自愿将自己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署的房产购买协议(无论该协议的名称是《房屋认购书》、《购房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该权利义务的具体情况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产权属状况和相关关系,乙方确认已实地考查并对上述房产的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自愿接受甲方的转让行为。甲乙双方对交易标的已认真、充分地了解,不存在任何歧义。
最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 甲乙双方同意严格遵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签订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进行监管。甲方授权乙方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账务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传送,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
房屋购买委托协议(中介协会推荐文本)独家委托服务:委托人仅委托受托人为其本次委托购买房屋的惟一受托人。非独家委托服务:委托人除可委托受托人为其本次委托购买该房屋的受托外,还可委托其他经纪机构或个人代为购买其他房屋。受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行政措施等,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违法从事经纪活动;受托人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向委托人提供不符合出售条件的房源。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中介协会推荐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委托人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如期办理入住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2007年修订版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持网上签约的合同文本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