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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 房屋买卖合同

精神病人生前卖房是否有效

日期:2015-11-1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记者裴晓兰 阅读:439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精神障碍的儿子去世后,姚先生夫妇得知儿子生前曾将名下房屋卖给赵女士并过户。他们起诉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胜诉,又起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撤销赵女士持有的房产证。近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姚先生夫妇起诉称,他们的儿子姚某有精神障碍,经鉴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姚某于2012年8月6日去世,他们是姚某的法定继承人。姚某去世后,他们于2012年10月左右接到法院传票,被赵女士起诉腾房,这才得知姚某在2009年7月与赵女士通过北京市住建委下属机关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权属发证中心,就位于丰台区的一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产权人由姚某变更为赵女士。

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买卖房屋行为,是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

姚先生夫妇说,他们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最终判决姚某与赵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房屋变更登记已经失去其存续的基础,他们起诉要求北京市住建委撤销姚某与赵女士交易房屋的产权证。

法庭上,北京市住建委的代理人称,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他们只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必要的真实性审查。对姚某是否有精神障碍无法判断。按照规定,他们可以撤销房屋产权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产生其他纠纷,房屋登记部门不能自行撤销房屋产权证,但可以依据法院判决撤销房产证。他们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赵女士作为第三人到庭表示,其在与姚某买卖房屋时,不知道姚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认为房屋买卖是姚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买卖房屋程序合法,不同意撤销房产证。她对姚某的行为能力鉴定结论不认可。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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