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必看!事关小区养宠物、停车位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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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扑向我,但没咬到我
我可以主张权利吗?
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物业公司有权收取停车费吗?
小区生活热点法律问题解答
宠物狗未拴绳,扑向我但没咬到我
我可以主张权利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上述规定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不仅限于动物对他人撕咬、抓伤等攻击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包括因动物突然扑向他人、导致他人受到惊吓出现心理恐惧而产生的其他损害的情形。因此,此种情况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纠纷中被侵权人的“怕狗”心理,应以社会一般大众的认知为准,而不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认知为准。或者更明确地说,是以社会上“怕狗”的民众的心理认知为准。同时,还要结合个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群密度等事实综合考量,最终认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我如何证明
自己是被宠物狗咬伤的?
此种情况下,被侵权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被侵权人一般无须举证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主观过错,应就侵权行为存在、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例如,被侵权人可以提交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病历、诊断证明以及报警记录等。
关于证明标准,其实是指被侵权人所提交的证据应该达到何种程度,才能使法官认定被侵权人系被动物饲养人饲养的宠物咬伤,即达到高度盖然性。此时如果被告仅提出抗辩,却没有提交相应证据,综合在案证据情况,法院可以作出最终责任认定。
邻居养犬,犬吠不止
影响我休息我该怎么办?
犬吠虽然不可避免,但养犬人仍有及时有效制止犬吠的义务。《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此种情况下,被侵扰民众可寻求的解决问题的路径,包括与养犬业主沟通,寻求物业公司、业委会等组织的帮助,报警,到法院起诉等。如果能够证明犬吠已经构成了噪声污染,养犬人则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
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
物业公司依据什么权利基础
向业主收取停车费?
一般而言,收取停车费的权利来自于两种情形:
一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此时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收费,具有相应的权利基础。
二是停车位权利人的授权委托。对于地面停车位,不论规划车位还是临时车位,若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场地,一般认为应当归属业主共有。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则需要得到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由业主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确定是否收费、如何收费、收益分配等事宜,并办理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小区停车费收益应如何分配?
房地产开发商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所得收益归属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与物业公司就停车位管理费用进行约定,由物业公司计提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其他收益交由开发商所有。对于业主共有的地面停车位的收益分配,实践中,物业公司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收取汽车停放费,并应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向业主大会报告。现在各地方也在探索停车收益的分配方式,如有地方规定所得收益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